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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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简称
民法总则
提请审议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7年3月15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0月1日
法律类别
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各种形式于2016年8月4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征求意见截止后将《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讨论。

  • 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法案修改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并就审议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数次审议达成一致,决定送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经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该法案。


  • 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篇,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式上经投票决议通过,现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较大部分内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十一章、总计二百零六个条款组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逐渐开始步入“民法典时代”。




目录






  • 1 立法经过


  • 2 与民法通则间的争议


  • 3 参考文献


  • 4 外部链接


  • 5 参见





立法经过



  • 2016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 2016年7月5日~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稿对外公开,并首次向社会进行了公开的意见征集。

  • 201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再次被提请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 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2月1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对外公开,并再次向社会进行了公开的意见征集。

  • 201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被提请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已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做出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2017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 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对外公开,并第三次向社会进行了公开的意见征集。

  • 2017年3月8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被第四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会上发表了[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 2017年3月15日上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人大代表决议获得通过,并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的方式签署后公布,确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成为法律,成为了民法典的第一部分。



与民法通则间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部分与本法律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经决议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完全废除。


在民法理论实践上,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未被废除,新法、旧法均有规定但不一致的,且旧法中并无明确的特殊规定,故而依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4]的规定,根据其第九十二条的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由新法中规定的内容取代旧法中规定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 香港和澳门除外


  2.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_中国人大网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_中国人大网


  4. ^ 维基文库中有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文本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_中国人大网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_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律全文_中国人大网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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