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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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內政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委會勞工退休金條例臺灣銀行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事件第一時期2013年台灣食用油造假事件大統長基食品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保年金改革
中華民國(臺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於1986年11月1日由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通常稱為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稱為勞退新制[1][2]。勞工保險於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給付舊制原為一次性給付。2009年1月1日由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
目录
1 立法沿革
2 勞退舊制
2.1 請領條件
2.2 給付標準
2.3 勞工退休準備金
2.4 缺點
3 勞退新制
3.1 個人退休金帳戶
4 勞退新舊制之比較
5 勞保年金
6 相關條目
7 參考文獻
8 外部連結
立法沿革
- 勞退舊制
- 1984年7月30日,施行《勞動基準法》。
- 1986年11月1日,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施行勞退舊制。
- 勞退新制:
- 1998年,勞委會(今勞動部)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 2004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
- 2004年6月30日,總統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於一年後施行,原舊制員工可自行決定使用新制或舊制。
- 2005年7月1日,勞動部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勞退新制。
- 勞保年金:
- 2009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制度》供勞工加保,無工作者則可投保《國民年金》。
- 2013年4月25日,行政院送審《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
勞退舊制
全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原投保勞退舊制的勞工可選擇改用新制或是繼續使用舊制,因此目前仍舊存在大量適用之勞工。
請領條件
退休時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65歲者。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
-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 如是因執行職務導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 「基數」的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計算請領條件時,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計算給付標準(即計算勞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時,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是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2~15%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壓力所設,不影響勞工退休時應能請領之退休金。另依勞基法56條,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計算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缺點
由於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並不長,除遭資遣、自行離職、跳槽外,企業倒閉也會導致年資歸零,進而可能導致雇主為避免支付高額退休金,而在年資到達前,提早將員工資遣、開除。(惟資遣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開除需符合勞基法第12條,雇主並不能任意為之。)
由於退休金完全由雇主支付,若碰到公司惡性倒閉、脫產,退休金將缺乏保障,早在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事件第一時期就已出現多起案例。雖然在勞退新制時,也規範了「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規定,欲減少此弊端,但雇主若未足額提撥,於法並無罰則,而在2013年台灣食用油造假事件時,大統長基食品也被發現舊制退休金嚴重不足[3],甚至有4成企業並未開設退休準備金戶頭[4],顯示即使新制已施行多年,舊制之弊端仍未能完全根除。
勞退新制
全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5年7月1日施行,相關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管理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
個人退休金帳戶
新制由雇主按月提撥勞工工資6%到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帳戶,帳戶隨勞工移動不受雇主限制,帳戶內之提撥金及產生的投資收益直接視為勞工之退休金。另勞工本人可以選擇再自提工資6%以內到個人退休金帳戶中,其自提的金額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例如計程車司機,雖無雇主為其提撥,但其仍可自願提繳退休金。)
勞退新舊制之比較
- 退休年齡:舊制退休年齡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須滿足於同一公司的相對年資條件(例如:甲勞工27歳到職後在同一公司服務25年,最早能於52歲辦理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新制至少需年滿60歲才可領取新制退休金,但無舊制之年資限制,亦不論是否仍在職。
- 喪失工作能力:舊制有加給,新制則無。
- 領取前死亡:舊制無法領取,新制可由家屬領取。
- 領取方式:舊制僅可一次領取,新制分為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下僅能一次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上能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5])。
勞保年金
為勞工保險制度的一部分,自2009年起施行,但2012年底傳出虧損嚴重,因此出現勞保年金改革聲浪,但改革內容尚未立法通過。目前勞保年金請領資格為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A式: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B式: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相關條目
-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 台灣軍公教爭議議題
-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參考文獻
^ 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研析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9-26.
^ 周建再著.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A RESEARCH ON COMMER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 2015.12: 220. ISBN 978-7-5684-0091-6. 请检查|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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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劣!大統退休準備金只剩三萬多
^ 勞退準備金 4成企業根本未開戶
^ 年滿60歲、年資15年, 勞退新制 也可一次領了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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