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 导航菜单编辑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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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香港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修改成刑法不處罰的行為,也就是修法廢止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由於刑法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因此部分不涉具體法益侵害的行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聲。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並不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就算除罪化,該行為通常還是必須面對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或改用行政罰,特別在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刑罰通常是被高額的損害賠償取代。


隨著各國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為亦有所不同,例如:




  • 誹謗、言語侮辱,僅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言論自由

  • 通姦


  • 同性性行為或同性戀

  • 性交易

  • 賭博

  • 散布制造猥琐物品

  • 使用毒品(或稱軟性藥物):如單純使用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等(在部分美洲、歐洲國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娛樂性藥物)

  • 權宜處理報帳(以假發票核銷經費,以應付僵化的會計制度)


  • 愛國行為(在以愛國為名的美麗包裝下,像是暗殺或騷擾異議者之類的行為,往往會被刻意美化或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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