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 导航菜单编辑或修订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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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法院國家刑罰合法化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懲罰性損害賠償英美法系文化
除罪化,香港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修改成刑法不處罰的行為,也就是修法廢止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由於刑法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因此部分不涉具體法益侵害的行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聲。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並不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就算除罪化,該行為通常還是必須面對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或改用行政罰,特別在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刑罰通常是被高額的損害賠償取代。
隨著各國法律及文化的不同,被除罪化的行為亦有所不同,例如:
誹謗、言語侮辱,僅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言論自由
- 通姦
同性性行為或同性戀
- 性交易
- 賭博
- 散布制造猥琐物品
- 使用毒品(或稱軟性藥物):如單純使用大麻、K他命、安非他命等(在部分美洲、歐洲國家,大麻是可合法使用的娛樂性藥物)
- 權宜處理報帳(以假發票核銷經費,以應付僵化的會計制度)
愛國行為(在以愛國為名的美麗包裝下,像是暗殺或騷擾異議者之類的行為,往往會被刻意美化或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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