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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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於1986年11月1日由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通常稱為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稱為勞退新制[1][2]。勞工保險於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給付舊制原為一次性給付。2009年1月1日由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




目录






  • 1 立法沿革


  • 2 勞退舊制


    • 2.1 請領條件


    • 2.2 給付標準


    • 2.3 勞工退休準備金


    • 2.4 缺點




  • 3 勞退新制


    • 3.1 個人退休金帳戶




  • 4 勞退新舊制之比較


  • 5 勞保年金


  • 6 相關條目


  • 7 參考文獻


  • 8 外部連結





立法沿革


  • 勞退舊制

    • 1984年7月30日,施行《勞動基準法》。

    • 1986年11月1日,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施行勞退舊制。



  • 勞退新制:

    • 1998年,勞委會(今勞動部)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 2004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

    • 2004年6月30日,總統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於一年後施行,原舊制員工可自行決定使用新制或舊制。

    • 2005年7月1日,勞動部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勞退新制。



  • 勞保年金:

    • 2009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制度》供勞工加保,無工作者則可投保《國民年金》。

    • 2013年4月25日,行政院送審《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




勞退舊制


全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原投保勞退舊制的勞工可選擇改用新制或是繼續使用舊制,因此目前仍舊存在大量適用之勞工。



請領條件


退休時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65歲者。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



  1.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2. 如是因執行職務導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3. 「基數」的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4.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計算請領條件時,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計算給付標準(即計算勞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時,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是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2~15%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壓力所設,不影響勞工退休時應能請領之退休金。另依勞基法56條,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計算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缺點


由於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並不長,除遭資遣、自行離職、跳槽外,企業倒閉也會導致年資歸零,進而可能導致雇主為避免支付高額退休金,而在年資到達前,提早將員工資遣、開除。(惟資遣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開除需符合勞基法第12條,雇主並不能任意為之。)


由於退休金完全由雇主支付,若碰到公司惡性倒閉、脫產,退休金將缺乏保障,早在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事件第一時期就已出現多起案例。雖然在勞退新制時,也規範了「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規定,欲減少此弊端,但雇主若未足額提撥,於法並無罰則,而在2013年台灣食用油造假事件時,大統長基食品也被發現舊制退休金嚴重不足[3],甚至有4成企業並未開設退休準備金戶頭[4],顯示即使新制已施行多年,舊制之弊端仍未能完全根除。



勞退新制


全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5年7月1日施行,相關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管理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



個人退休金帳戶


新制由雇主按月提撥勞工工資6%到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帳戶,帳戶隨勞工移動不受雇主限制,帳戶內之提撥金及產生的投資收益直接視為勞工之退休金。另勞工本人可以選擇再自提工資6%以內到個人退休金帳戶中,其自提的金額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例如計程車司機,雖無雇主為其提撥,但其仍可自願提繳退休金。)



勞退新舊制之比較



  1. 退休年齡:舊制退休年齡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須滿足於同一公司的相對年資條件(例如:甲勞工27歳到職後在同一公司服務25年,最早能於52歲辦理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新制至少需年滿60歲才可領取新制退休金,但無舊制之年資限制,亦不論是否仍在職。

  2. 喪失工作能力:舊制有加給,新制則無。

  3. 領取前死亡:舊制無法領取,新制可由家屬領取。

  4. 領取方式:舊制僅可一次領取,新制分為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下僅能一次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上能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5])。



勞保年金


為勞工保險制度的一部分,自2009年起施行,但2012年底傳出虧損嚴重,因此出現勞保年金改革聲浪,但改革內容尚未立法通過。目前勞保年金請領資格為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A式: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B式: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相關條目



  •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 台灣軍公教爭議議題

  •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參考文獻





  1. ^ 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研析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9-26.


  2. ^ 周建再著.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A RESEARCH ON COMMER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 2015.12: 220. ISBN 978-7-5684-0091-6.  请检查|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3. ^ 惡劣!大統退休準備金只剩三萬多


  4. ^ 勞退準備金 4成企業根本未開戶


  5. ^ 年滿60歲、年資15年, 勞退新制 也可一次領了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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